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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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17號原告 賴銘章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28日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起訴狀之被告欄記載新北市政府(代表人朱立倫,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惟依本件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觀之,可知新北市政府僅為訴願決定機關,原處分機關應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是以,原告應另行提出表明:「被告」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育民 ,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原處分案號」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3年1月28日北稅新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之旨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或影本各1份。
二、請提出原處分書(即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3年1月28日北稅新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處分書)之影本及繕本各1份到院。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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