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9號上訴人綸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829號給付報酬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3,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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