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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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請人 曹孟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維霖紙器有限公司 呂冠達

第一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9月12日

13,700元

RA208347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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