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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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請人 曹孟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維霖紙器有限公司 呂冠達
第一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3年9月12日
13,700元
RA2083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