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六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強制猥褻部分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對於女子以強暴而為猥褻之行為罪刑,並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罪刑之判決,駁回該部分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原審認其犯搶奪、強制猥褻等罪,認事用法有違誤,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表明,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