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77號

原告 李錦雲

訴訟代理人 鄭日春

訴訟代理人 鄭家麟

被告 白家銘

被告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甫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二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應查明原告已申領之汽車強制險理賠金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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