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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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562號原告 吳承翰 (原名 吳建璋 )被告 陳偉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87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偉政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廖建傑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威志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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