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張碧洲 被告 林智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智賢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54號),經原告張碧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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