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10號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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