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42號原告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 耀將 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甲○○
丙○○乙○○○
巷10號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啟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