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江國進 被告 黃俊賢
黃昭蓉 黃詔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52元【計算式:(2平方公尺×49,726元/平方公尺);實地測量前暫以原告所主張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為計算依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