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年度審簡字第871號、第1132號、第11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何宇宸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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