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亡字第25號聲請人 曾正嫆 相對人 曾隆憲 失蹤前最後住居所:桃園縣○○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失蹤之年份。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