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6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邱聖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說明,受刑人所犯各罪,縱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仍不得由受刑人自行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邱聖凱所犯竊盜等罪,經檢察官核發99年度執緝己字第2140號、99年度執緝己字第2142號、99年度執緝己字2143號3份執行指揮書,共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惟後收到99年度執更己字第3062號之
1執行指揮書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因聲請人於通緝到案時,檢察官已告知共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亦已核發執行指揮書,爰聲請重為定應執行之刑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並經分別判決之前述各罪,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本身並無逕向本院聲請之權,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