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1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丙○○詐欺案件之同一事實,業經檢察官另案於民國96年9月27日以96年度偵字第20467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96年10月11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155號詐欺案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且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467號起訴書及該署96年10月11日中檢輝黃96偵20467字第69759號移審之公函影本附卷可查;而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就「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向告訴人乙○○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要與該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而就「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向告訴人甲○○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則與該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法律關係;則本件既係迄96年10月16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審公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查,檢察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新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