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雲林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高誌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純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純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報相對人為雲林律師公會會員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雲林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高誌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純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純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報相對人為雲林律師公會會員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