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2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8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4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家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關於「楊家昇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29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28日執行完畢出監」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家昇前曾於民國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296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0年6月28日執行完畢;又於100年間恐嚇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9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6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再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3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465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確定,再因92年間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四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2年8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