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凱爾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嘉惠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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