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小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小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小字第356號原告 詹桂鳳 被告 馮秋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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