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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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736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聖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黃聖宇(為未成年人)簽發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黃聖宇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