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譚美莉 被告 林怡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9號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