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清(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辰舟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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