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792號被告 李昆鴻 選任辯護人 蔡宥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昆鴻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昆鴻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1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李昆鴻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李昆鴻除仍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傷害致死罪,且犯罪嫌疑重大外,而被告李昆鴻並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之重刑,而其若判刑確定,衡情得以預期被告李昆鴻躲避執行之可能性極高,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是本件有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進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李昆鴻應自104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温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