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瑋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嘉瑋於民國110年1月2日2時37分許,從告訴人 張雅嵐林宜霈 位於屏東縣○○鄉○○路○○○號307室廁所窗戶爬入渠等租屋處內,使用告訴人張雅嵐所有之內褲2條及枕頭1個摩擦自己之生殖器,致告訴人張雅嵐不敢再繼續使用此內褲及枕頭,而使內褲及枕頭喪失其效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張雅嵐。嗣經告訴人張雅嵐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告訴人張雅嵐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見本院卷第2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政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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