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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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忠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107年度執字第4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忠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忠信(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得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1日│106年2月11日│106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554號│字第1554號│字第141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106年度訴字第19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22日│106年6月22日│106年9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106年度訴字第1903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1日│106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82號(編號1至3│第11583號(編號1至3│第17465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07執更549)│10月,107執更549)│10月,107執更549)│└────────┴──────────┴──────────┴──────────┘┌────────┬──────────┬──────────┬──────────┐│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402號│字第363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46號│106年度訴字第30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46號│106年度訴字第3098號│││判決├────┼──────────┼──────────┼──────────┤││判決│107年2月21日│107年1月30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18號│第44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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