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2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許景榮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 律師
呂紹宏 律師 蔡皇其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103年度審簡字第13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許景榮(下稱聲請人)自從高中畢業後迄今,長期遭受「妄想狀態」所困,精神、意識狀態及自我控制能力時常遭受「莫名聲音」所干擾、操作及控制,於原確定判決審判程序及調解時,亦因聽見「莫名聲音」,進而操縱而喪失自我控制能力,待聲請人被操縱做完認罪、和解筆錄後,方回復部分自我控制能力,並驚覺意識遭受干擾、控制而被迫為認罪、和解等不利行為。嗣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聲請狀誤載為104年11月20日)前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診後,經醫生診斷具有妄想症,由此可知聲請人於原判決前,即因存在精神上之疾病,精神狀態時有遭受干擾,足以認定聲請人於原判決所載事實之行為時,自我行為之意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顯然差於常人,得認定屬得依刑法第19條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之確切證據,而該等證據復於原判決之後始經聲請人就醫而發現,足以動搖原判決而應另為較輕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
6款、第3項之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又上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定有明文。準此,聲請再審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抗字第356號、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條文既稱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自與輕於原判決所宣告之「罪刑」有別,換言之,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係指與原判決所認罪名比較,係相異且法定刑較輕之罪名而言。至於同一罪名之有無刑罰加減之原因,如自首、未遂犯、累犯等刑之加減,僅影響科刑範圍,但罪質不變,即非屬前揭法條所指罪名範圍,自不得據以再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聲請人涉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3年4月11日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後,因檢察官及聲請人均未上訴,而於103年5月1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31號確定判決之受判決人,其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聲請意旨所執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104年12月
24日、12月30日診斷證明書影本2紙,其上雖經記載診斷病名為「妄想狀態」,然該診斷證明書上亦載明應診日期為「
103年11月20日至104年12月30日,門診共8次」(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而與本案聲請人所為侵占犯行之犯罪時間相隔1年6月,上開診斷證明書僅能證明聲請人於103年11月20日至104年12月30日之8次門診,有因「妄想狀態」而就醫診療之紀錄,此不足據以認定聲請人於本案行為時,有因「妄想狀態」之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抑或有因上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是依上開診斷證明書本身形式上觀察,無從據以推斷聲請人於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尚非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至為灼然。況聲請人縱主張其罹患精神疾病而有刑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揆諸前揭判決要旨,僅屬同一罪名之有無加減刑罰原因,惟其罪質並無改變,亦與罪名是否相異無關,自非得據以聲請再審之理由。至聲請人主張原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為其指定辯護人而未指定,導致其訴訟防禦權受損云云,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再審事由無涉,亦非適法,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所舉之上開事證,無論係單獨或結合先前
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難認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使其得受有利裁判之情形,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符,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