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清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0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清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12日凌│104年9月2日為││││晨0時30分許為警│警採尿前之當日某││││採尿往前回溯5日│時許││││內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802號│毒偵字第2379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705號│110號│││├──┼────────┼────────┼────────┤│事實審│判決│105.02.17│105.03.23││││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705號│110號│││判決├──┼────────┼────────┼────────┤││判決││││││確定│105.03.15│105.04.26││││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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