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常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105年10月16日│2,168,168元│FT0000000││││司 林志聖 │路分行│││││├──┼─────────┼─────────┼───────────┼─────────┼────────┼──┤│002│帥旗實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松江分│105年10月31日│47,798元│CA0000000││││司 沈家駿 │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