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 賴正 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賴正原 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同年11月1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惠┌────────────────────────────────────────────────┐│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民國)│(新臺幣)││├─┼─────────┼─────────┼────────┼────────┼────────┤│00│賴正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07年10月30日│171,700元│AA三七五三二四││01││份有限公司龍潭分行│││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