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傳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