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7號
原告 吳美鴦
被告 邱嘉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雖於前開刑事案件程序中提出與原告達成訴訟外和解之和解書影本(見本院金訴字卷第97頁),然訴訟外和解並無終結民事訴訟程序之效果,而原告迄未撤回對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該部分之訴訟關係尚未消滅。茲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
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