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0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彰化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七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死亡,此有彰化縣埔鹽鄉戶政事務所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彰鹽鄉戶字第○九七○○○二八四四號函及隨函檢送之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