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2號
原告 鄭芝雅
被告HIILUSENG(中文名: 許魯昇 )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0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
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