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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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林瑞美
被告 顏曉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113年度原金易字第1號)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之113年度原金易字第1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