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呂文雄 被告 鄭博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金訴字第9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陳佾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