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 黃尤月英 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被告 黃永結
黃書瑀 黃欣迪
黃育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結、黃書瑀、黃欣迪、黃育琳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6,060元【註: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3.06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7,000元/平方公尺;同段1611地號土地,面積163.52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7,0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土地登記的權利範圍,合計為3分之3即全部,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36,060元(計算式:13.06㎡×7,000元+163.52㎡×7,000元=1,236,0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為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