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補正聲請狀之公司大小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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