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716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張達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維紹 即 葉鳳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姓名為葉「鳳」英或葉「」英,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