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初起至同年四月初止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三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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