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
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