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44號聲請人 陳建宇 相對人鵬騰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鵬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其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伍仟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
4年3月30日經新北市政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資方(按即相對人)願給付勞方(按即聲請人)陳建宇共計60,000元(內含104年2月份工資、資遣費及應休未休工資),並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104年4月30日給付20,000元、第二期於
104年5月29日給付20,000元、第三期於104年6月30日給付20,000元,上述金額資方逕匯入勞方原薪資指定帳戶。資方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未依約履行,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60,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4年3月30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聲請人存摺內頁影本各1件為憑,惟相對人已有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5,000元乙節,有聲請人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件可憑,故相對人目前僅尚欠55,000元,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惟就超過上開准許部分,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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