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陳麗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董子綺 (原名: 董芷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申請人為董芷吟,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