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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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3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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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3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