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告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靖仁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邱瑞元 律師 翁健祥 律師被告甲○○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代表人乙○○上開當事人間因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二九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二九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蘇嘉豐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