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0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建成通風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協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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