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強制執行不成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8號聲請人 陳戊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拱照 間請求確認98年度司執字第34330號強制執行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記載有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書狀及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提起再審之訴倘未遵守前揭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得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7月14日以民事聲請狀向本院請求確認98年度司執字第34330號強制執行不成立,似為向本院提起確認之訴,惟聲請人於書狀中另引用民事訴訟法第500條再審規定,似又為提起再審之訴。此外,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狀中,並未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致無法明瞭聲請人所述內容究係向相對人請求如何之給付?亦無從得知聲請人請求應受(本院)判決之事項及主張為何,顯不符起訴之法定程式,應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倘若聲請人係提起再審之訴,亦漏未表明所不服之判決、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亦不符再審之法定程式,應予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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