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大廈B棟管理負責人 張守中相 對人即債務人 馮浩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中華大廈B棟區分所有權人,欠繳管理費新臺幣(下同)及管理員年節獎金,經催繳及公告,相對人均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四、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十月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間管理費及管理員年節獎金之利息(新臺幣2,920元)已計入本金,該部分不得再算入本金計息,故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