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7號再審聲請人 黃楷筑 兼法定代理人 林斈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林坤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小上字第2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李俊霖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