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 許彥彬 訴訟代理人 林家亨 被告 楊美雪
吳松霖 吳卓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分別請求確認其對於被告楊美雪有施工工程款新臺幣(下同)481,800元、違反契約之違約金600,000元、違反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300,000元等債權存在;又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則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500,000元;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其上開各項聲明所主張之數項標的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且前述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亦不相同,故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四項應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述四項訴之聲明所載金額併為核定計算,共計1,88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