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97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972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告 謝田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8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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