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87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872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告 徐漢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113元,及其中新臺幣59,128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王素珍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年息

1

59,128元

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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